铁路线路、车站、桥渡隧名称管理办法 (2020年) 铁路线路、车站、桥渡隧名称管理办法
铁运〔2024〕8号
2024年1月8日
有效期:2024年3月1日至今

TG/CW2361-2024

铁路线路、车站、桥渡隧名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铁路线路、车站、桥渡隧命名管理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便人民群众出行,适应铁路运营管理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铁集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铁集团及所属企业、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所有的线路、车站(含线路所、区间乘降所,下同)、桥渡隧命名和更名管理工作。 非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联网售票的,其线路、车站、桥渡隧命名应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

第三条 铁路线路、车站、桥渡隧命名、更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把方便旅客和货主作为出发点,在命名、更名前应做好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

(二)尊重社会发展和铁路发展规律,充分考虑当地的人文历史、自然地理环境和风景名胜古迹特点,适应所在地区发展需要,充分考虑衔接的既有铁路名称历史沿革、现实状况,适应铁路路网规划建设、运营管理需要。

(三)铁路线路、车站、桥渡隧原则上以行政区划名称(仅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行政区划范围内山、河、湖、海等)、村民委员会及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进行命名,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村民委员会及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标准地名,优先使用指位性强的地名。

(四)铁路线路、车站、桥渡隧名称应保持稳定,不允许随意更名,做到非必要的不调、拿不准的不动、时机条件不成熟的不改。

(五)铁路线路、车站、桥渡隧命名应使用规范文字,准确达意、科学简明,不应重名或有歧义,避免使用生僻字或贬义字;不得使用有损于国家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低级庸俗性质的名称。

第四条 铁路命名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铁集团负责公布和管理铁路干线、支线及枢纽内车站间的联络线、环线、外绕线、直通线、疏解线等线路名称,车站名称,跨(越)大江大河、海湾或海峡的桥梁、轮渡和隧道以及公铁两用桥梁、轮渡和隧道(简称大江大河桥渡隧,下同)名称(简称国铁集团负责管理的名称,下同)。

(二)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公布和管理铁路枢纽内动车、机车、车底出入段(所、库等)线及同一车站内部场间联络线或站内疏解线等线路名称,车站内各类车场及动车、机务、车辆段(所)等车场名称,除大江大河桥渡隧以外的其他桥渡隧的名称(简称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管理的名称,下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铁集团运输部是铁路线路、车站、桥渡隧名称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

(一)牵头审核铁路局集团公司上报的有关命名、更名建议方案,以及项目可研阶段的命名建议方案。

(二)公布国铁集团负责管理的名称。

(三)建设和管理国铁集团负责管理名称的字典库。

(四)监督和指导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管理名称的字典库维护工作。

第六条 国铁集团发展和改革部负责组织在项目可研阶段(或变更设计)确定新建铁路线路、车站、大江大河桥渡隧(含既有铁路改扩建工程新增车站和大江大河桥渡隧,下同)名称方案,经国铁集团决策后纳入项目上报可研、可研批复或变更设计批复。

第七条 国铁集团鉴定中心、工管中心分别负责在初步设计、施工图阶段组织确定其他桥渡隧名称。

第八条 国铁集团客运部、货运部、工电部、建设部和鉴定中心、工管中心、调度中心等部门参与审核由国铁集团负责管理的名称。

第九条 铁路局集团公司是铁路线路、车站、桥渡隧名称的管理主体,具体职责:

(一)提出国铁集团负责管理名称的命名、更名建议方案。

(二)组织征求省、地市、县等地方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对命名或更名的意见。

(三)确定和发布由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管理的名称。

(四)提报由国铁集团负责管理的名称终止使用的备案申请。

(五)管理和维护管辖范围内的名称字典库。

第三章 命名规则

第十条 铁路线路命名规则。

(一)铁路干线、支线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则。

  1. 以接轨点所在或附近城市简称连缀加线路性质为线名,如城市简称连缀与既有线名重复或产生歧义等,其顺序原则上可取城市名第一字或城市简称,线路名称中一般不超过2个地名。
  2. 以起讫点所在省、市、自治区简称连缀加线路性质为线名。
  3. 以起讫车站第一字、第二字或第三字连缀加线路性质为线名。
  4. 尽头式支线,以接轨站和终点站名第一字、第二字、第三字连缀或主要车站名称加线路性质为线名。
  5. 线路性质分为XX高速铁路、XX城际铁路、XX铁路,简称为XX高铁、XX城际、XX铁路。
  6. 路网通道线路分期建设时,线路名称原则上以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中的通道(线路)名称为准,按照XX高铁(铁路)全线统一命名,分期开通段落简称XX高铁(铁路)XX段。

(二)铁路干线、支线名称排字顺序依次符合下列规则。

  1. 路网干线名称原则上按线路下行方向起点至终点排列。
  2. 以线路两端城市等级高低为序,依次为直辖市、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区)、县级市(区)和县城排列。
  3. 以两端接轨点重要性为序,自主要干线向一般干线、干线向支线、接轨点向尽头端排列。
  4. 历史形成的地名简称连缀与上述排字顺序不一致的,可与沿线地方政府共同协商确定。
  5. 对于煤炭运输等运输品类较为单一的铁路,可根据货物流向方向确定名称。

(三)铁路枢纽内线路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则。

  1. 枢纽内线路以起讫车站第一字、第二字或第三字连缀成不超过四字加线路性质为线名。
  2. 取主要车站名称加线路性质为线名。
  3. 枢纽内线路按性质分为XX联络线、XX环线、XX外绕线、XX直通线、XX疏解线等。

第十一条 车站命名规则。

(一)车站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则。

  1. 站名一般由反映车站所在地指位性地名或指位性地名加地理方位构成,优先使用指位性的地名。
  2. 站名字数一般不超过5个字(不含“站”字)。
  3.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规范文字。省级民族自治区内的车站,还应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文字书写规定,在站房和站名牌等并列该民族文字,规范书写形式。
  4. 线路性质、车站类型不作为站名组成部分。

(二)采用地名命名时,应符合下列规则。

  1. 车站原则上应设置于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内,所在地地名是指车站所在地的政府驻地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村民委员会及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等。特殊情况设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交界处的客运站名称,以方便旅客出行、避免误导旅客为原则研究确定。
  2. 车站所在地与国家风景名胜地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且为进出该风景名胜主要集散地的,可使用该风景名胜名称命名。
  3. 县以下行政区划(乡、镇等,不含县级)名称与县级以上政区划名称重名时,不宜直接使用行政区划名称作为车站名称,可增加行政区划等级(如XX乡、XX镇)或其他指位性地名作为站名。
  4. 车站位于距地级行政区所辖较远的县(市)时,应优先使用该县(市)名称进行命名。
  5. 同一行政区划内有多个车站时,行政区划名称应优先由主要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使用。同一行政区划内的多个车站使用指位性地名加地理方位命名时,各车站间的相互位置应与地理方位协调统一。
  6. 使用行政区划名称命名与既有站名重名、车站距行政区划中心较远、地理方位已被使用等特殊情况时,地级以上城市可采用城市名称后加车站所在区级行政区划名称进行命名。
  7. 车站所在地地方政府提议,经研究确有命名依据时,也可作为车站名称。

第十二条 桥渡隧命名规则。

(一)跨(越)大江大河的桥梁、轮渡和隧道,一般以城市地名、江河名连缀加“铁路大桥(轮渡/隧道)”命名,所在地区有多座桥梁或隧道时,可在城市地名后加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以示区别。

大江大河包括国家公布的流经我国区域的七大水系干流和一级主要支流。

(二)跨(越)海湾或海峡的桥梁、轮渡和隧道,以“海湾、海峡名”或跨越处的两岸地名简称连缀加“铁路大桥(轮渡/隧道)”命名。

(三)公路、铁路合建时,连缀名为“公铁大桥(轮渡/隧道)”。

(四)其他桥梁中,有河名的桥梁一般以“地名+江河名”命名,无名小河上的桥梁或旱桥以距离最近的地名、村庄或里程命名,其他隧道或明洞以所在的山名或地名命名,隧道或明洞所在地既无山名又无地名,可以附近的名胜古迹、风景旅游景点等命名。

(五)同一铁路同一区域连续设置多座桥渡隧时,可依里程顺序用阿拉伯数字予以区别,如XX1号、2号大桥(桥)等。

第四章 命名流程

第十三条 新建铁路、既有铁路改(扩)建工程中,由国铁集团负责管理的名称具体命名程序如下:

(一)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研究提出线路、车站、大江大河桥渡隧名称建议方案。

(二)铁路局集团公司组织项目可研预审时,对相关名称进行查重、审核并出具命名预审意见,经查重、审核后的名称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铁集团发改部委托咨询评审单位开展可研评审时,将国铁集团负责管理的名称作为可研评审内容进行专题审查,经 征求沿线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后(其中,跨地市以上的线路、大江大河桥渡隧名称需征求省级地名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下同),纳入上报可研或可研批复。

(四)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公示时,车站名称一并公示。

(五)国铁集团审批或联合地方政府审批项目,在可研批复中明确线路、车站、大江大河桥渡隧名称,国家审批项目,线路、车站、大江大河桥渡隧名称纳入上报可研,可研报告经国家批复后予以确定。经批复的线路、车站、大江大河桥渡隧名称纳入字典库,与既有名称数据分类管理、查询,在项目开通前按国铁集团公布的名称转为字典库正式名称。

(六)按照投资审批权限,对于铁路局集团公司自行批复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涉及国铁集团负责管理的名称,由铁路局集团公司在可研批复后报国铁集团运输部备案并纳入字典库,在项目开通前按国铁集团公布的名称转为字典库正式名称。

(七)项目可研批复后,线路、车站、大江大河桥渡隧名称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变更的,应报国铁集团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静态验收前,铁路局集团公司按规定向国铁集团报送由国铁集团负责管理的名称建议,经国铁集团运输部审核,并完成国铁集团决策程序后,按规定公布。

铁路局集团公司需报送的材料包括:

  1. 向国铁集团请示文件。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依据,项目概况,线路、车站、大江大河桥渡隧名称建议,名称查重结果,名称的变化情况及理由。项目涉及对既有名称更名的,按有关更名规定办理。
  2. 地方政府对线路、车站、大江大河桥渡隧命名的正式意见。
  3. 线路、车站、大江大河桥渡隧有关指位性示意图、技术资料等。

第十五条 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管理的名称,由铁路局集团公司在初步设计阶段(无初步设计阶段的,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下同)提出命名建议,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审核中予以确定,并由铁路局集团公司纳入本集团公司名称字典库,在项目开通前,由铁路局集团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公布并转为字典库正式名称。

第十六条 非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拟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联网售票的,对其线路、车站、桥渡隧名称进行审核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非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所属公司,在办理直通运输、联网售票申请前,向所在地铁路局集团公司提出名称审核申请。

(二)铁路局集团公司收到审核申请后,按照相关规定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审核未通过的,由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协调申报单位修改完善,重新报送审核。审核通过后,需由国铁集团负责管理的名称,应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名称建议方案报国铁集团比照新建(改扩建)铁路项目办理。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管理的名称,由铁路局集团公司按规定办理。有关名称经国铁集团批准同意直通运输、联网售票后实施。

第五章 更名规定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可对铁路线路名称进行变更。

(一)线路接轨点附近城市或起讫点地名发生变化时。

(二)线路接轨点或起讫点位置发生变化时。

(三)既有线路名称因功能变化或新建线路命名需要调整时。

(四)线路名称存在误导的指位性问题时。

(五)线路经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议,经研究确有必要时。

(六)其他需要更名的情形。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可对铁路车站名称进行变更。

(一)车站所在地地名发生变化时。

(二)既有车站名称因新建车站命名需要调整时。

(三)既有车站站址因迁移需要更名时。

(四)车站站名存在误导的指位性问题时。

(五)车站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议,经研究确有必要时。

(六)其他需要更名的情形。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可对铁路大江大河桥渡隧名称进行变更。

(一)大江大河桥渡隧跨(越)两岸地名发生变化时。

(二)既有大江大河桥渡隧因改建而功能发生变化时。

(三)车站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议,经研究确有必要时。

(四)其他需要更名的情形。

第二十条 国铁集团负责管理的名称确需变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铁路局集团公司提议更名的,铁路局集团公司先行征求地方政府意见,由铁路局集团公司提出更名建议申请报国铁集团审批。

(二)地方政府提议更名的,铁路局集团公司收到地方政府关于更名建议方案文函及相关申报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研究。方案与命名规则不一致的,由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协调地方政府修改完善方案,意见达成一致后,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国铁集团报送更名建议申请。

(三)更名建议申请材料包括:

  1. 向国铁集团请示文件。主要内容:更名理由、更名依据、建议变更名称、名称查重结果、更名实施日期等,涉及线路运营里程调整时,还应包括运营里程调整和实施方案。
  2. 地方政府对线路、办理客货运营业的车站、大江大河桥渡隧更名的正式意见。
  3. 线路、车站、大江大河桥渡隧更名有关指位性示意图、技术资料等。

(四)国铁集团运输部牵头组织对铁路局集团公司提报的更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履行更名决策程序后进行公布。

(五)地方政府提议更名的,更名方案批准前,铁路局集团公司应与地方政府协商实施更名方案,实事求是测算费用,友好协商并合理分担相关费用。

第六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铁集团机关各部门、各附属直属机构、各所属企业及各铁路公司应依法合规,规范使用批准公布的铁路线路、车站、桥渡隧名称。

第二十二条 处于建设期的铁路建设项目,其线路名称一般采用可研阶段确定的线名,对于可研阶段尚未明确线名的,可暂采用铁路建设项目名称或采用XX(线路起点)至XX(线路终点)加线路性质进行称谓,禁止随意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简称。

第二十三条 既有线路、车站、大江大河桥渡隧按规定程序批准并已经关闭的(涉及办理客、货运营业的线路、车站,已完成调整),由铁路局集团公司终止使用相应名称,报国铁集团备案后并同步调整字典库。已终止使用的名称需再次使用的,应按命名工作程序经公布后使用。

第二十四条 车站站房上的站名标志、站台上站名牌的车站名称后应加“站”,车站汉字站名下应标注按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拼写的站名作为英文翻译。表示铁路车站实体的“站”字英文翻译为“Railway Station”,站名中有“机场”等专有名词的,按英文翻译拼写。

站内动态显示、票面站名及英文翻译要与站名牌保持一致。站名中遇有多音字,应按国家民政部门公布的地名读音标注汉语拼音。

第二十五条 国铁集团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国铁集团、铁路局集团公司两级铁路线路、车站、桥渡隧名称字典库并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检索查询、数据申报、数据管理、统计分析、数据自动推送等功能。铁路局集团公司依据国铁集团公布文函,负责在命名管理系统提报、维护管辖范围内的名称数据,国铁集团负责审核确认铁路局集团公司提报的名称数据。

第二十六条 铁路局集团公司要严格落实国铁集团命名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路地沟通协调,争取理解支持,有关命名、更名方案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国铁集团统筹研究确定。铁路局集团公司命名归口管理部门应切实发挥好牵头组织作用,与各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命名工作高质量推进。

第二十七条 设计单位要加强与铁路局集团公司、地方政府等沟通对接,从设计源头抓好线路、车站、桥渡隧的命名工作,提出的命名建议应依法合规、以人为本、准确完善,经得起历史检验,为铁路建设、运营奠定良好基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应依据本办法制(修)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授权国铁集团运输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铁路线路、车站、桥渡隧名称管理办法》(铁发改〔2020〕196号)同时废止。

(此件发至各运输站段;此件依申请公开)